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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印發《資深翻譯和一級翻譯專業資格(水平)評價辦法(試行)》的通知

    2014-5-8 | 責任編輯:admin | 瀏覽數:1584 | 內容來源:本站編輯發布
              關于印發《資深翻譯和一級翻譯專業資格(水平)評價辦法(試行)》的通知


    關于印發《資深翻譯和一級翻譯專業資格(水平)評價辦法(試行)》的通知

    來源: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文件

    人社部發[2011]51號

    ————————————————————————————

    關于印發《資深翻譯和一級翻譯專業資格(水平)評價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福建省公務員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部門,中國外文出版發行事業局:

    為健全翻譯專業資格(水平)評價體系,規范資深翻譯和一級翻譯專業資格(水平)評價標準和程序,現將《資深翻譯和一級翻譯專業資格(水平)評價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在資深翻譯和一級翻譯專業資格(水平)評價工作中試行。試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反饋我們,以便修訂完善。

    (此件主動公開)

     

    資深翻譯和一級翻譯專業資格(水平)評價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翻譯專業人員隊伍建設,提高翻譯專業人員的整體素質,健全和完善翻譯專業人才選拔機制,客觀、公正地評價資深翻譯和一級翻譯專業人員能力水平,促進我國翻譯事業的發展,根據《翻譯專業職務試行條例》、《翻譯專業資格(水平)考試暫行規定》(人發[2003]21號)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資深翻譯和一級翻譯專業資格(水平)評價辦法是翻譯專業資格(水平)評價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分類推進職稱制度改革的探索。本辦法試行范圍包括英、法、日、俄、德、西班牙、阿拉伯7個語種長期從事翻譯專業工作的人員。其他語種相應級別翻譯專業人員的評價,暫按照《翻譯專業職務試行條例》有關規定和現行辦法組織進行。

    第三條  本辦法試行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簡稱地區)和國務院有關部門、中央管理的企業(以下簡稱中央單位)不再進行翻譯系列相應語種譯審和副譯審任職資格的評審。

    第四條  資深翻譯和一級翻譯是翻譯系列正高級職稱和副高級職稱。資深翻譯采取評審的方式取得;一級翻譯采取考試與評審相結合的方式取得。

    第五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委托中國外文出版發行事業局(以下簡稱中國外文局)開展全國范圍的資深翻譯評審和一級翻譯的考試與評審工作。

    其他具備組建資深翻譯、一級翻譯評審委員會條件的地區和中央單位,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審核備案后,可在本地區或者本單位內開展資深翻譯和一級翻譯的評審工作。不具備組建評審委員會條件的地區或者中央單位,應當委托中國外文局統一承擔資深翻譯、一級翻譯的評審工作。

    第二章   資深翻譯

    第六條  資深翻譯的評審工作原則上每年組織一次。

    第七條  資深翻譯應具備的基本素質與職業能力:

    (一)豐富的翻譯專業工作經驗和良好的職業道德;

    (二)知識廣博,熟悉中國和相關語言國家的文化背景,中外文語言功底深厚;

    (三)勝任高難度的翻譯專業工作,能夠解決翻譯專業工作中的重大疑難問題,具有較強的審定重要事項翻譯稿件的能力,或者承擔重要談判、國際會議的口譯工作能力;

    (四)譯風嚴謹,譯文能表達原作的風格;

    (五)對翻譯專業理論有深入研究,組織、指導翻譯專業人員出色完成各項翻譯任務,在翻譯專業人才培養方面卓有成效;

    (六) 翻譯成果顯著,翻譯業務考評和年度綜合考核均為合格以上等次。

    第八條  申請參加資深翻譯的評審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翻譯行業相關規定,嚴格執行國家標準與技術規范,恪守職業道德;

    (二)按照國家統一規定評聘副譯審專業職務后或者取得一級翻譯證書后,從事翻譯專業工作滿5年;

    (三)任現職以來有翻譯專業論文,近5年年度考核均為合格以上等次。

    第九條申請參加資深翻譯的評審,需提交評聘副譯審專業職務后或者取得一級翻譯證書后,具備的下列一項業績成果的材料:

    (一)審定稿量在30萬字以上的正式出版物或者單位證明;

    (二)在正式出版社出版的、有統一書號(ISBN)的、各不少于10萬字的譯著或者翻譯理論研究著作2部(對書中未注明參評人撰寫章節的譯著,須由該出版社出具有關證明,注明參評人所譯章節);

    (三)在國內統一刊號的報紙、期刊上或者在國際統一刊號的國外報紙、期刊上發表的獨立完成的譯文,累計不少于20萬字;

    (四)承擔重要談判或者國際會議等口譯任務 30場以上的場次目錄和服務方證明,及不少于2場的現場錄音材料。

    第三章   一級翻譯

    第十條  一級翻譯的考試設筆譯和口譯(交替傳譯)兩個專業類別,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

    第十一條  一級翻譯的考試考務實施工作,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人事考試中心(以下簡稱人事考試中心)、中國外文局翻譯專業資格考評中心(以下簡稱中國外文局考評中心)和國家外國專家局培訓中心,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中國外文局考評中心負責命題與題庫建設;人事考試中心承擔筆譯考試的考務實施和筆譯、口譯考試的數據統計等工作;國家外國專家局培訓中心承擔口譯考試的考務實施工作。

    第十二條  各語種一級翻譯的筆譯專業考試設“筆譯實務”科目,考試采用紙筆作答方式進行,考試時間為180分鐘?谧g(交替傳譯)專業考試設“口譯(交替傳譯)實務”科目,考試采用現場錄音方式進行,考試時間為60分鐘,中譯外和外譯中各30分鐘。

    第十三條  一級翻譯應具備的基本素質與職業能力:

    (一)較豐富的翻譯專業工作經驗和良好的職業道德;

    (二)知識面寬廣,熟悉中國和相關語言國家的文化背景,中外文語言功底扎實;

    (三)對原文有較強的理解能力和表達能力,有正式出版的譯著或者公開發表的譯文,對翻譯實踐或者理論有所研究,有翻譯專業論文;

    (四)勝任范圍較廣、難度較大的相應類別翻譯專業工作,能夠解決翻譯專業工作中的疑難問題,能夠承擔重要場合、具有實質性內容的口譯工作或者譯文定稿能力;

    (五)組織、指導翻譯專業人員完成各項翻譯任務;

    (六)翻譯工作成績較大,翻譯業務考評和年度綜合考核均為合格以上等次。

    第十四條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翻譯行業相關規定,恪守職業道德,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均可報名參加一級翻譯考試。

    (一)通過全國統一考試取得相應語種、類別二級翻譯證書;

    (二)按照國家統一規定評聘翻譯專業職務。

    第十五條  一級翻譯考試考點原則上設在省會城市,設置的地區和數量,由國家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筆譯考試考點應設在大、中專院;蚋呖级c學校;口譯考試考點應設在具有語音考試專用設備的學校。

    中央單位的人員參加考試,按照屬地管理原則。

    第十六條  參加一級翻譯考試的人員,由人事考試中心統一核發相應語種、相應類別一級翻譯考試成績通知書。達到國家統一確定的考試合格標準的考試成績長期有效。

    各地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中央單位人事部門研究確定本年度一級翻譯評審的考試成績使用標準。

    第十七條  申請參加一級翻譯評審的人員,必須取得與申請評審的語種和類別相一致的一級翻譯考試成績通知書。申請評審的語種和類別與考試成績通知書不一致的,負責評審的機構可不予受理。

    第十八條  提交一級翻譯評審的申請時,必須出具不少于20萬字的筆譯工作量的證明,或者由服務方證明的、在正式場合不少于100場次的英語口譯工作量,其他語種的口譯工作量應不少于50場次,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具有翻譯專業博士學位證書,按照國家統一規定聘任翻譯專業職務或者取得二級翻譯證書后,從事翻譯專業工作滿2年;

    (二)具有翻譯專業碩士學位證書,按照國家統一規定聘任翻譯專業職務或者取得二級翻譯證書后,從事翻譯專業工作滿3年;

    (三)具有包括翻譯專業在內的雙學士學位證書或者翻譯專業研究生班畢業證書,按照國家統一規定聘任翻譯專業職務或者取得二級翻譯證書后,從事翻譯專業工作滿4年;

    (四)具有翻譯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者學位證書,按照國家統一規定聘任翻譯專業職務或者取得二級翻譯證書后,從事翻譯專業工作滿5年;

    (五)具有非翻譯專業上述學歷或者學位證書,按照國家統一規定聘任翻譯專業職務或者取得二級翻譯證書后,其從事翻譯專業工作的年限應相應增加2年。

    第四章   評價工作要求

    第十九條  開展資深翻譯和一級翻譯專業資格(水平)評價工作的地區和中央單位,應不斷完善評價工作規章制度,確保評價結果的客觀、公平、公正。

    第二十條  考務機構和評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嚴格執行考試、評審工作的各項規章制度,嚴格遵守考試、評審工作紀律。

    第二十一條  堅持考試與培訓分開的原則。凡參與考試工作的人員,不得參加考試,也不得參加或者舉辦與考試內容相關的培訓工作。不得強迫應試人員參加與考試內容相關的培訓。

    第二十二條  資深翻譯的評審和一級翻譯的考試與評審的收費標準,應經當地價格主管部門核準,并向社會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第二十三條  對違反考試工作紀律和有關規定的人員,按照《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第12號令)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對翻譯專業工作業績突出、成果顯著,但不具備本辦法規定的學歷、工作經歷等基本條件的人員,其申請參加資深翻譯和一級翻譯評審的破格條件,由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備案具有評審委員會的地區和中央單位研究制定,并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備案。

    第二十五條  通過資深翻譯或者一級翻譯評審的人員,經公示無異議后,屬中國外文局組織評審的,頒發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用印的資深翻譯或者一級翻譯證書;屬其他地區或者中央單位組織評審的,由該地區或者單位頒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者單位人事部門用印的資深翻譯或者一級翻譯證書。

    第二十六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用印的資深翻譯和一級翻譯證書在全國范圍有效。各地區和中央單位用印的資深翻譯和一級翻譯證書在所轄區域內有效。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要求的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中國外文局應當在中國網或者相關網站進行,其他地區或者中央單位應當在本地區或者本系統的相應網站進行。

    第二十八條  按照本辦法取得資深翻譯證書或者一級翻譯證書的人員,用人單位可根據需要擇優聘任相應級別專業職務。

    第二十九條  在本辦法試行前,已按照國家統一規定取得的譯審和副譯審專業職務任職資格的效用不變。已獲得翻譯系列譯審或副譯審專業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申請取得資深翻譯證書或者一級翻譯證書,仍須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申報。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11年6月1日起試行。

    主題詞:人力資源  專業技術人員  翻譯  評價  通知

    抄送: 黨中央有關部門,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

    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高檢院、高法院,解放軍各總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2011年4月25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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