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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

    2013-8-8 | 責任編輯:admin | 瀏覽數:1545 | 內容來源:本站編輯發布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新聞辦公室

    中華人民共和國 信 息 產 業 部

    第37號令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國務院新聞辦公室主任:蔡  武   
    信 息 產 業 部 部 長:王旭東  
    二00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滿足公眾對互聯網新聞信息的需求,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護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的合法權益,促進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健康、有序發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新聞信息,是指時政類新聞信息,包括有關政治、經濟、軍事、外交等社會公共事務的報道、評論,以及有關社會突發事件的報道、評論。

    本規定所稱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包括通過互聯網登載新聞信息、提供時政類電子公告服務和向公眾發送時政類通訊信息。

    第三條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從事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應當遵守憲法、法律和法規,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維護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國家鼓勵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傳播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質、推動經濟發展、促進社會進步的健康、文明的新聞信息。

    第四條  國務院新聞辦公室主管全國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監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的設立

    第五條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分為以下三類:

    (一)新聞單位設立的登載超出本單位已刊登播發的新聞信息、提供時政類電子公告服務、向公眾發送時政類通訊信息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

    (二)非新聞單位設立的轉載新聞信息、提供時政類電子公告服務、向公眾發送時政類通訊信息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

    (三)新聞單位設立的登載本單位已刊登播發的新聞信息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

    根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和有關行政法規,設立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應當經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審批。

    設立本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應當向國務院新聞辦公室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備案。

    第六條  新聞單位與非新聞單位合作設立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新聞單位擁有的股權不低于51%的,視為新聞單位設立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新聞單位擁有的股權低于51%的,視為非新聞單位設立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

    第七條  設立本規定第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健全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章制度;

    (二)有5名以上在新聞單位從事新聞工作3年以上的專職新聞編輯人員;

    (三)有必要的場所、設備和資金,資金來源應當合法。

    可以申請設立前款規定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的機構,應當是中央新聞單位,省、自治區、直轄市直屬新聞單位,以及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直屬新聞單位。

    審批設立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除應當依照本條規定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國務院新聞辦公室關于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行業發展的總量、結構、布局的要求。

    第八條  設立本規定第五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除應當具備本規定第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規定條件外,還應當有10名以上專職新聞編輯人員;其中,在新聞單位從事新聞工作3年以上的新聞編輯人員不少于5名。

    可以申請設立前款規定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的組織,應當是依法設立2年以上的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的法人,并在最近2年內沒有因違反有關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受到行政處罰;申請組織為企業法人的,注冊資本應當不低于1000萬元人民幣。

    審批設立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除應當依照本條規定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國務院新聞辦公室關于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行業發展的總量、結構、布局的要求。

    第九條  任何組織不得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和外資經營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與境內外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和外資經營的企業進行涉及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業務的合作,應當報經國務院新聞辦公室進行安全評估。

    第十條  申請設立本規定第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應當填寫申請登記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章制度;

    (二)場所的產權證明或者使用權證明和資金的來源、數額證明;

    (三)新聞編輯人員的從業資格證明。

    申請設立本規定第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的機構,還應當提交新聞單位資質證明;申請設立本規定第五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的組織,還應當提交法人資格證明。

    第十一條  申 請設立本規定第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中央新聞單位應當向國務院新聞辦公室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直屬新 聞單位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直屬新聞單位以及非新聞單位應當通過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向國務院新聞辦公室提出申請。

    通 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提出申請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進行實地檢查,提出初審意見報國 務院新聞辦公室;國務院新聞辦公室應當自收到初審意見之日起40 日內作出決定。向國務院新聞辦公室提出申請的,國務院新聞辦公室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40 日內進行實地檢查,作出決定。批準的,發給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不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本 規定第五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屬于中央新聞單位設立的,應當自從事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之日起1個月內向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備 案;屬于其他新聞單位設立的,應當自從事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之日起1個月內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備案。

    辦理備案時,應當填寫備案登記表,并提交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章制度和新聞單位資質證明。

    第十三條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依照本規定設立后,應當依照有關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的行政法規向電信主管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四條  本 規定第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股權構成、服務項目、網站網址等事項 的,應當向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申請換發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根據電信管理的有關規定,需報電信主管部門批準或者需要電信主管部門辦理許可證或者備案變 更手續的,依照有關規定辦理。

    本 規定第五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股權構成、網站網址等事項的,應當向原備案機關重新 備案;但是,股權構成變更后,新聞單位擁有的股權低于51%的,應當依照本規定辦理許可手續。根據電信管理的有關規定,需報電信主管部門批準或者需要電信 主管部門辦理許可證或者備案變更手續的,依照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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